用人單位能否為已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繼續(xù)繳納社保費

2014年4月11日

問:日前,我公司有一名47歲的女職工,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被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女職工認為,自己距離50歲的退休年齡已經不足3年,而且也很難再找到工作了。如果想保證自己的養(yǎng)老待遇,只能按照城鎮(zhèn)居民的身份繳納社保費。將來計算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時候怎么核定?于是她請求公司繼續(xù)為其繳納社保費。請問,我公司擬能不能答應她的要求?如果這么做會有什么風險?

 

答:目前,一些企業(yè)在面對員工提出的不合理請求時,礙于情面或者其他原因而可能采取錯誤行為。如果貴公司采取了這種錯誤行為,會導致員工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可能會給公司造成更大風險。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的規(guī)定,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雙方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沒有續(xù)簽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等五點憑證。由此可見,如果貴公司已經為員工繳納了社保費,那么員工就可以以此主張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因此,貴公司你可以對員工的請求作出合理的解釋,而不要想當然地“好心辦壞事”。

來源() 作者(蘭州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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